“被視為未提出“是什么意思?
“被視為未提出”,是指國知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某項手續或請求進行審查后,因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形式或程序要求,而作出的一種行政決定。該決定的法律效果是,申請人所辦理的該項特定手續在法律上被視為從未發生過。
《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申請人向國知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若未使用規定的格式、填寫不符合規定或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將被視為未提出。
哪些情況會導致“被視為未提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及相關審查指南,導致“被視為未提出”的情形主要集中于程序性手續。根據的歸類,專利審查程序中的手續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的審批手續(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逾期或不辦將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
另一類是申請人可視需要選擇的請求手續(如主動修改),若不符合要求,則可能“視為未提出”。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形:
一、請求文件不符合規定格式或要求
這是常見的情形之一。例如,提交的實質審查請求書未使用規定表格或填寫項目不全。
二、逾期未繳納專項費用
諸多程序性請求的生效,以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為前提。若申請人僅提交了請求文件,卻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費用,該請求將被視為未提出。比如:
1.復審請求
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請求復審的,需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復審請求并繳納復審費。逾期未繳或未繳足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2.恢復權利請求
因延誤期限導致權利喪失后請求恢復的,需在收到專利權終止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恢復并繳納費用,否則恢復請求可能被視為未提出。
三、提出請求的時機或方式不合法
官方對某些手續的提出時機有嚴格限定,超期提出將不被受理。例如,對發明專利申請的主動修改,僅允許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進入實審階段通知書收到之日起3個月內等特定時機進行。在上述規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動修改,專利局將作出視為未提出的處理。
四、針對特定類型請求的特殊規定
對于一些特殊請求,法律規定了其前提條件。若條件不滿足,請求將被視為未提出。例如,請求對國知局已作出過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再次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該請求即被視為未提出。
專利知識拓展
“被視為未提出”與“視為撤回”
“視為未提出”與“視為撤回”是專利審查流程中兩個極易混淆但性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明確二者的區別,對于申請人理解自身權利狀態、采取正確應對措施重要。
一、兩者的區別
這是根本的區別。“視為未提出”針對的是某一項具體的程序性手續或請求。例如,僅僅是“實質審查請求”被視為未提出,并不意味著整個專利申請失效。申請本身仍然存在,申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如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重新提交合格的實審請求。
而“視為撤回”針對的是專利申請本身。它意味著整個申請程序終止,該申請將不再被審查。例如,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二、產生原因不同
“視為未提出”通常是由于申請人已主動行為,但該行為不符合規定(格式不對、費用未繳、時機錯誤)。而“視為撤回”通常是由于申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存在“不作為”的過錯。
三、后續救濟途徑不同
對于“視為未提出”的決定,申請人的主要救濟方式是重新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請求或手續,只要還在法律規定的總期限內即可。
而對于“視為撤回”,申請人若想挽回,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通常為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說明正當理由,并繳納恢復費。若恢復請求不成立,則該申請徹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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