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名稱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有限定作用
先看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由此可見,主題名稱屬于權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明確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由此可見,權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有限定作用,而主題名稱就屬于前序部分,那也就是說,主題名稱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有限定作用
2—主題名稱能否等同替換?
同樣,先看法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由此可見,等同原則在判定是否侵權的時候是要考慮的。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由此可見,要想構成等同替換的前提是構成技術特征。
問題轉為主題名稱是否構成技術特征,如果構成技術特征則允許等同替換,如果不構成技術特征,則不能應用等同替換。
主題名稱是否構成技術特征,可能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一般來說,對于限定技術領域的主題名稱,比如“一種汽車的制造方法”就不能等同替換為“一種摩托車的制造方法”、“一種自行車的制造方法”,因為如果允許這樣等同替換,則主題名稱將毫無限制作用,不斷地去等同,技術領域將不斷變化,這將使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蕩然無存,不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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