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中,根據歐洲專利公約115條的規定,在歐洲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歐洲專利局EPO提交關于該申請或專利所涉及發明的可專利性意見。第三方公眾意見不僅適用于授權前程序,也適用于授權后程序,例如異議程序、上訴程序、撤銷程序或限制程序等。
第三方公眾意見的提交,旨在從法律層面確保無效的專利不被錯誤地授予或維持專利權。為深入了解歐洲專利制度中的第三方意見機制,本文將從提交要求、歐洲專利局的處理方式以及申請人或權利人的應對策略三個方面進行介紹。
Q
EPO的處理方式
A
確認與通知
對于非匿名提交的第三方公眾意見,EPO將向第三方發送確認收到異議請求的通知,但后續程序將不再另行通知第三方。同時,EPO將通知申請人或權利人關于第三方意見的內容,并允許其對第三方公眾意見進行答辯。
B
審查與反饋
針對非匿名提交的第三方公眾意見,EPO將爭取在收到異議請求后的 3 個月內發出下一次審查意見。若權利人在收到第三方意見時尚未答復當前的審查意見,則EPO將在收到針對當前審查意見答復后的 3 個月內發出下一次審查意見。
C
不同時間節點的處理方式
發出授權意向通知書后至發出授權決定前:EPO審查部門將考慮第三方公眾意見,并根據其相關性決定是否繼續審查或簡短記錄在檔案中。若第三方公眾意見與本專利申請的可專利性相關,則審查部門會繼續審查;若不相關,則審查部門則只將第三方公眾意見簡短記錄在檔案中。
發出授權/駁回決定后:審查部門將不考慮第三方公眾意見,但會將其納入檔案供后續查閱。發出授權公告后:審查部門既不考慮也不將第三方公眾意見納入檔案供查閱,但在后續程序重新變為審中(pending)時,如異議程序或限制程序啟動,則之前提交的第三方公眾意見將被重新考慮并可供查閱。
D
評估結果反饋
歐洲專利局將在后續發出的通知書,如授權意向通知書中明確指出對第三方意見的評估結果。
申請人或權利人如何應對?
1
證據核查
非文獻類證據:若提交的證據為非文獻類證據,例如是使用的公開證據,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都成立的情況下才會被采納:一是證據所聲稱的事實能夠毫無疑義地被證實;二是申請人或權利人對證據所聲稱的事實無異議。如證據所聲稱的事實存在不確定性,且其驗證需依賴非程序當事人的第三方的配合,此類證據同樣不會被歐洲專利局接受及采納。因此,申請人可在審閱第三方意見時,首先核查證據類型,若證據涉及使用公開證據,申請人可以對證據的公開日期或相關事實提出合理質疑。
非專利文獻:申請人應重點核查非專利文獻的公開日期,確保其是否能構成現有技術。如公開日期存疑,可在答復第三方公眾意見時明確指出,無需對該非專利文獻進行深入的實質性分析。
2
答復策略
申請人或權利人可基于證據的可靠性、案件狀態以及成本等方面,來決定是否對第三方公眾意見進行答復。如第三方提供的證據存在不確定性,則可重點質疑證據,而無需就具體的證據進行詳細分析。如證據確定,且申請人或權利人希望避免審查流程延誤,則可基于證據對權利要求進行針對性修改,并盡快答復。這將有助于EPO基于申請人或權利人的答復采取繼續下一步的程序,如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或直接授權,從而優化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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