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專利權穩定性分析專利權穩定性分析報告可根據實際需求進行,實體內容主要包括:
1) 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2條關于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的規定;
2) 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關于說明書應當清楚、完整的規定;
3) 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關于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支持、清楚簡要的規定;
4) 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7條第2款關于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產品的外觀設計的規定;
5) 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關于獨立權利要求應當記載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規定。
……上述實體內容往往也是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常用條款,因此專利權穩定性分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體而言,企業盡早進行專利權穩定性分析工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提前制定合適訴訟策略如果專利穩定性不高,企業可以提前對遭遇侵權時是否要進行起訴制定預案。能夠有效降低制止侵權時付出的成本,如律師費、代理費用等。
(2)有效降低專利維護成本專利權穩定性分析對于專利權的準確認定,能夠幫助權利人識別出權利不穩定的專利,從而及時停繳年費以降低專利維護成本。
(3)可為專利交易提供保障鑒于近年專利轉移轉化總體成效穩中有升,尤其是發明專利的轉移轉化相關數據增長最為突出。提前進行專利權穩定性分析工作,能夠幫助買家或被許可方對待交易的專利有更為具體的了解,提高交易信心,為專利交易提供有效保障。
(4)有助于企業的專利布局企業在進行專利布局時,會在不同的時間點上對技術的不同側重點或應用進行排兵布陣。假如企業對已經優先布局的專利進行了權利穩定性分析,會間接獲取一部分相關的現有技術信息。如若相關現有技術來自于競爭對手且專利公開時間與企業技術研發時間較為接近,就能為企業后續的布局工作提供一定的技術信息和研發啟示。
(5)促進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由于專利權穩定性分析報告是針對專利進行的全方位體檢,能夠為一線技術人員提供最為直觀的專利知識,幫助技術人員在進行技術研發或撰寫技術交底書時,從行業整體情況出發,立體地看待研發工作。
同時,還可以幫助技術人員對于企業開展的其他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如專利查新、FTO防侵權檢索分析、專利布局分析、專利挖掘等工作有更為深刻的理解,熟悉企業專利生產線上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專利權穩定性分析工作,除了上述常見的“外部”作用,還有很多“潛在”效果,需要企業從長遠角度考慮,盡早將專利穩定性分析工作納入知識產權管理的必要環節當中。
2、兩種專利侵權存在方式1) 產品專利: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2) 方法專利: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其專利方法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 在直接侵權時,在特殊條件下也可能追究間接侵權人的責任,間接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制造、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包括銷售未組裝的配套專利產品),或者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磨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器、設備等。
3、專利權保護范圍和解釋3.1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注意:
1) 以授權說明書為依據,保護范圍為權利要求整體技術方案為準。
2) 不能以專利產品確定專利保護范圍。
3) 權利要求由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內容的技術特征組成。
3.2 對權利要求的解釋1)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而不是以權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辭為準。2) 權利要求只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所記載的必要構成事項的簡明表述。
3) 搞清楚權利要求中某項技術術語的準確含義要參考有關文件。尤其是專利權人認可、承諾、確認或者放棄的內容。
3.3 專利說明書在確定專利保護范圍中的作用(1)專利保護范圍是以經過說明書正確解釋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的。專利權利內容與說明書一致時專利權利是確切的專利權利內容與說明書差異時解釋、修正權項,確定合理的保護范圍(2)侵權訴訟中說明書在三個方面起到解釋作用:
1) 在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不易理解時,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給予清楚的解釋;
2) 權利要求的保護過大時,根據說明書對權利要求適當縮小;
3) 權利要求的范圍過小時,根據說明書對權利要求適當擴大(目前已基本不采用)。
3.4 實施例在確定專利保護范圍中的作用——權利要求不受實施例的限制
(1)作用:
1) 實施例可以起到對權利要求的支持和概括功能。
2) 實施例可以使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具體化,從而使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可實施性得到支持。
3) 實施例是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發明內容、發明優點和效果及附圖說明起到了“渾然一體”的作用,更有力地支持權利要求的內容。
(2)運用實施例解釋權利要求時應注意的問題:
1) 專利保護范圍不應當受說明書中實施例的約束。
2) 在有些情況下,專利的保護范圍允許限定為具體的實施例。
3) 主權項應記載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不能認為實施例只是個實施例而不予考慮,從而造成對專利保護范圍的擴大解釋。
3.5 摘要與專利保護范圍無關1) 專利法第26條第2款: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2) 摘要是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概括,不屬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原始公開的內容,不能作為修改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依據,也不能用來解釋權利要求。
3) 摘要與專利保護范圍無關。
4、幾個專利侵權重要概念
4.1 申請文本與授權文本文本種類:申請文本、公開文本、授權文本、無效審查決定本文。
注意:以訴訟時最終授權文本確定專利保護范圍4.2 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1)專利實施細則第20條: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2)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的關系
1) 所屬類型相同:如獨立權利要求為一方法,從屬權利要求只能為更具體的該方法。
2) 保護范圍不同: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最寬,從屬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較窄。
3) 目的作用不同:獨立權利要求:限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屬權利要求:審查及無效中的替補,防止他人申請選擇發明。
4) 兩者有關聯性:獨立權利要求有專利性,從屬權利要求都有專利性。獨立權利要求無專利性,對從屬權利要審查,可能有專利性,也可能無專利性。
5) 侵權中,通常只考慮獨立權利要求,也可考慮從屬權利要求。
4.3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與特征部分1) 前序部分為主題名稱+與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2) 特征部分為主題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3) 前序部分的特征+特征部分的特征,構成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限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4) 侵權判定時,必須對照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4.4必要技術特征與附加技術特征(1)必要技術特征:
1) 必要技術特征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達到目的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2) 必要技術特征必須寫進獨立權利要求中。
3) 不同種類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征是不同的。方法:步驟(工序)和(或)工藝參數產品:部件與部件之間的空間位置、連接關系或裝配關系(2)附加技術特征:
1) 附加特征為非必要技術特征,僅與達到發明創造的目的有關。
2) 可以是對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3) 附加特征,應當寫進從屬權利要求。
4) 侵權判斷時,通常考慮的是必要技術特征。
4.5 技術特征與完整的技術方案
(1)一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兩個因素起決定作用的1) 技術特征的數量:數量越多,保護范圍越小;數量越少,保護范圍越大。
2) 技術特征的抽象程度:越抽象,保護范圍越大;越具體,保護范圍越小。
(2)恰當確定保護范圍應當注意的問題1) 正確確定“必要技術特征”的數量,使其達到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要求的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
2) 使用抽象概念作為技術特征,必須在說明書中有具體下位概念的支持。
(3)完整的技術方案是指由完成發明任務的必要技術特征全體構成的方案。
1) “發明任務”是決定技術特征數量的基準,也是撰寫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框。
2) 發明任務愈抽象,技術特征的數量愈少,保護范圍愈大;發明任務愈具體,技術特征愈多,保護范圍愈小。
4.6 基本專利與從屬專利(母專利與子專利)(1)概念:一項專利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前一專利的技術特征,則前一專利為基本專利,后一專利為從屬專利。
(2)形成從屬專利的形式:
1) 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
2) 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征的基礎上,發現了新的用途。
3) 在原有方法專利技術特征的基礎上,發現了新的用途。
(3)實施從屬專利,構成對基本專利的侵權;(4)基本專利與從屬專利的權利人可協商交叉使用,也可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交叉強制許可使用。
4.7 全部侵權與部分侵權在侵權認定中,只有全部侵權,沒有部分侵權。
1) 實施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部分特征不是部分侵權。2) 在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的發明創造中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就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只覆蓋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也不是部分侵權。
3) 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部分有效的發明創造,使用了有效部分的技術特征,也不是部分侵權。
4) 間接侵權不是部分侵權。
5、專利侵權判定五大原則5.1 全面覆蓋原則——簡單、常用、基本的原則包括四種情況:
1) 字面侵權: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相同,連技術特征的文字表述都相同。
2) 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必要技術特征完全相同,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了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3) 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而侵權物出現的技術特征是上位概念下的具體概念,也屬于技術特征相同。4) 侵權物的技術特征數量多于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侵權物中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而且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
5.2 等同原則——侵權判定中的一條重要原則(1)定義:等同原則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2)等同原則的適用:
1) “等同”的技術特征,是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各項技術特征,不僅指區別特征,也包括公知技術特征。2) “等同”,指的是技術方案中一個或幾個具體技術特征的功能、作用的等同,不是侵權物和專利兩個技術方案的整體等同。3) “等同”的技術特征,作為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閱讀了權利要求書之后,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等同替代物。4) 適用“等同原則”判斷等同侵權的時間界限應以侵權行為發生日為準,不以專利申請日或公開日為準。
(3)不等同的情況:1) 公知技術。2) 抵觸申請或在先申請。3) 在專利申請中故意排除的事項,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5.3 禁止反悔原則(1)含義:專利權人對其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程序中,為了獲得專利權,在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專利復審委員會之間的往來文件中所作的承諾、認可、修改或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不得反悔。
(2)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應應把握:1) 在涉及“等同侵權”時,專利權人曾作過承諾、認可或放棄,則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后適用等同原則。2) 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必須依照專利文檔。法院可要求當事人提供,也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核實。3) 專利權人只有在授權和維持專利權有效時承諾、認可、修改或放棄的內容,才在侵權訴訟中不得反悔。4) 侵權訴訟中,被告不作請求時,法院不主動運用“禁止反悔原則”。
5) 司法解釋: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4 多余定原則(目前基本不用)(1)含義: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了與完成發明目的無關的附加技術特征時,如果被告在被控侵權物中未實現該附加技術特征,仍可以認定被告構成侵權。
(2)運用多余定原則,需要注意的問題:
1) 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2) 運用時必須結合專利說明書對該項多余技術特征的目的、作用的說明加以認定。
3) 確定為附加技術特征,并非將該附加技術特征從權利要求中刪除,只是在進行技術比較時,對該技術特征不予考慮。
4) 對特征部分的特征運用多余定原則要特別慎重。
5) 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5.5 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原則(1)自由公知技術是指已經進入共有領域的公知技術,任何人均可以無償實施。
(2)運用自由公知技術抗辯應注意的問題1) 自由公知技術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不是對應于專利技術中的某個、某幾個技術特征。
2) 運用自由公知技術抗辯時,被告應證明自己實施的是自由公知技術,而且這個公知技術是一個完整的公知技術,而不是拼湊而成的公知技術。
3) “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原則”只適用于等同專利侵權,不適用于相同專利侵權。且只能得出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不能得出專利權無效,法院不應予以保護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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