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回顧
判斷是否存在技術啟示,出現在發明創造性判斷三步法的一個步驟中:要從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區別特征應用到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即不具備創造性。
存在技術啟示的情況通常有:
(1)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
(2)區別特征為與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技術手段在該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
(3)區別特征為另一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
案件觀點展示
國知局觀點區別技術特征在于:對比文件1公開的是方法和方法步驟,而權利要求1限定計算機系統和其各部分裝置,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根據方法步驟想到由相應的實施各個方法步驟的裝置構成的計算機系統。
本領域公知,對于21三體的胎兒,通常是第21號染色體比正常多一條,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1的方法容易推知對于21三體胎兒而言,其隨機片段映射到第21號染色體的數量應當比其余染色體多,從而容易想到診斷21三體胎兒時可以采用映射到第 21號染色體的數量作為檢測貢獻,而其他常染色體作為參考貢獻,將兩者的比值作為參數,其它非整倍體與此類似。
對于非整倍體胎兒的產前篩查而言,無論設定檢測的隨機片段映射到待測目的染色體的數量與正常時映射到該染色體的數量的比值作為參數,還是設定檢測的隨機片段映射到待測目的染色體的數量與映射到一條或多條其他常染色體的數量的比值作為參數,均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而具體采用分數計數或分數數量或累積的序列的分數長度計算均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常識容易選取的。
至于權利要求1中的樣本來源,不屬于計算機系統的組成構造,而且對比文件3(《中華婦產科雜志》,2006年7月,第41卷,第7期,第492-494頁,易萍等,孕婦血漿中游離胎兒 DNA測定在產前診斷中的應用)公開了孕婦血液循環中存在較豐富的游離胎兒 DNA,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1和3的教導,容易想到孕婦血漿中的包含胎兒游離 DNA的 DNA混合物可以作為對比文件1所述方法的樣品。因此,權利要求1的計算機系統不具備專利法第 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專利申請人觀點
(1)對比文件1僅教導了在僅含一個基因組的生物樣品中對DNA進行測序與分析,但已知胎兒DNA 以極低的濃度存在于母體血漿中,僅代表了母體血漿和血清所有DNA的極小一部分,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想到將對比文件1的方法進行改進,利用極有限量的胎兒核酸來檢測非整倍性。
(2)根據對比文件1第0267段的描述,其測試樣品/參照樣品的比值需要用至少兩個更多的變量(即到正常樣品完整基因組的獨特映射序列的總數和以及實驗樣品中的該數)來計算,而權利要求1的參數則不需要。
(3)對比文件3及其中引用的文獻教導了使用無細胞DNA 作為用于檢測胎兒非整倍性的遺傳標志物的局限性,并沒有教導基于大規模平行測序的用于非整倍性檢測的任何方法。
高法觀點
面對所要解決的客觀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從現有技術中可以獲知的技術啟示原則上應該是具體、明確的技術手段,而非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性的研究方向,僅依據尚不成熟的想法或者研究方向,即認定現有技術給出具體的啟示,隱含著后見之明的危險,容易低估發明創造的創造性。
對比文件3雖然給出了孕育21三體胎兒的孕婦血漿中游離胎兒DNA水平與正常樣本存在顯著差異的技術啟示,但由于在本申請之前,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普遍認知是孕婦母體血漿中游離胎兒DNA的情況非常復雜,有關孕婦血漿中胎兒各號染色體之間的DNA片段數量是否具有對應關系、胎兒各號染色體的DNA片段數量與胎兒細胞中的同號染色體數量是否具有定量關系等情況,均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對比文件3尚未給出充分的技術啟示,足以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選擇在孕婦母體血漿中適用與對比文件1實質相同的檢測方法檢測胎兒染色體的非整倍性,并能夠獲得本申請的技術方案。
因此:關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對現有技術是否具有改進動機或者現有技術是否給出技術啟示的判斷,可以綜合考量申請日前所屬技術領域的發展狀況和發展進程。如果在申請日前本領域技術尚處于早期發展階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相關技術問題和技術手段的認識尚不成熟,則研發面臨的不確定因素更多。在此情形下,應當慎重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對現有技術具有改進動機或者現有技術給出技術啟示。
總結
技術啟示判斷特別關注點:
(1)給出了具體、明確的技術手段還是抽象的想法?
(2)申請日前,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相關技術問題和技術手段的認識是否成熟,研發的確定性如何?
參考:第202160號復審決定書 專利審查指南 (2022)高法知行終811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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