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外觀設計(Design)的定義與實用專利(Utility)的區別[1]一般而言,“實用專利”(又稱“發明專利”)保護物品的構成、使用和工作方式(35?U.S.C.?101),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物品的外觀(35?U.S.C.?171)。物品的裝飾外觀包括其形狀/配置或應用于物品的表面裝飾,或兩者兼而有之。如果發明既存在于物品的實用性中,又存在于裝飾性外觀中,則可以同時獲得物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和實用專利。
? ? 外觀設計和實用專利之間一些較常見的差異總結如下:
(A)?保護期限不同,實用專利期限(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為自美國申請日(也包括PCT申請日)起?20?年;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自授予之日起?15?年(如果在?2015?年?5?月?13?日之前提交,則為?14?年)。
(B)?實用專利需要繳納維護費(年費),而外觀設計專利無需繳納維護費。
(C)?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僅包含一項權利要求,而實用專利申請可以包含多項權利要求。
(D)?在實用專利申請中,多項不同發明之間的限制(Restriction)由審查員自行決定,而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限制則是強制性的。
(E)?實用專利的國際申請是以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PCT申請,而外觀設計的國際申請是根據《海牙協定》提交的海牙外國申請。
(F)?基于《巴黎公約》遞交的優先權申請,實用專利申請的有效期是12個月,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這一期限僅為?6?個月。
(G)?實用專利申請可以先提交臨時申請,再以臨時申請為優先權提交正式申請,但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則不可以。(H)?繼續審查請求?(RCE)?只能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根據?35?U.S.C.?111(a)?提交的實用專利申請和植物專利申請中提出,而外觀設計申請則不適用于?RCE,即外觀申請不能提交RCE請求(I)?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實用專利申請須進行申請公布,而外觀設計申請無需申請公布。
? ? 外觀專利審查標準與流程
? ?1.主要的審查標準外觀專利(Design?Patent)主要保護產品的外觀設計,包括其形狀、表面裝飾、圖案和色彩組合。理論上來說,外觀專利申請的審查重點在于設計的新穎性(Novelty)和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但實務中,外觀專利申請遇到的主要問題是附圖無法達到既定的要求。具體來說,為了確保設計專利的質量,USPTO會依照以下標準對外觀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 1.1?新穎性(Novelty)要求[2]根據美國專利法102條(35?U.S.C.?102),外觀設計必須是創新的,即在申請日之前沒有公開或公開使用過。如果設計與先前的設計或已知的產品外觀相同或近似,申請將會被駁回。USPTO的審查員會通過先前的設計專利、公開文獻、市場展示等多種來源對申請的設計進行檢索和比對。
? 1.2?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要求[3]根據美國專利法103條(35?U.S.C.?103),外觀設計還必須符合非顯而易見性的標準。這意味著該設計對于相關領域的設計師來說不能是顯而易見的改進。換句話說,申請的設計應當具備創意,并且不能僅僅是現有設計的簡單組合或微小修改。如果審查員認為設計對相關領域的設計師來說過于簡單,則可能會因顯而易見性不足而駁回申請。
? 1.3?附圖要求[4]外觀專利的審查還要求申請人遞交的設計必須按照美國專利法112條?(35?U.S.C.?112)的要求在隨附的圖中充分展示和描述。在提交申請之前,申請人好確保圖示清晰完整,因為不完整或準備不充分的圖示可能會導致致命的缺陷。同時申請人提交的圖紙或照片應包含足夠數量的視圖,以完全公開所要求保護的設計的外觀,即正面、背面、左右兩側、頂部和底部(視具體情況而定),以便準確傳達設計的外觀。
? 1.4?單一性限制(Restriction)[5]上面我們說過實用專利申請可以包含多項權利要求,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能包含一項權利要求。此權利要求可以保護一項以上的設計實施例。但是,這些實施例必須都涉及單一的發明概念,否則申請就缺乏單一性。當申請不具備單一性時,審查員會提出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Requirement),讓申請人選擇一種設計以便進一步審查。
? 2.?審查流程(Examination?Process)外觀專利的審查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A.提交申請申請人向USPTO提交外觀專利申請,包括設計圖示、說明書及其他必要文件。
B.審查內容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交后,將分配給美國專利商標局外觀設計專利技術中心的專利審查員,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和是否具有專利性。審查過程包括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技術和實質性要求。此審查包括檢查附圖和內容的完整性,并將所要求的主題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現有技術”包括已頒發的專利和已公布的專利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員可能會拒絕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理由是該申請不符合專利性的法定要求之一。這些要求包括:新穎性(novelty)(§102);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103);裝飾性(ornamentality)(§171);書面說明合規性(written?description?compliance)(§112);明確性(definiteness)(§112);以及可實施性(enablement)(§112)。審查后,審查員將允許申請通過或向申請人發送審查意見(Office?Action),描述影響專利性的任何技術缺陷(objection)和實質性缺陷(rejection)。審查意見可能還包括審查員對申請的修改建議,以使其符合允許的形式。申請人需在定時間內對此做出答復。
C.答復審查員通知申請人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修改或提供進一步論證,并提交答復。修改可以是設計圖示的調整,也可以是設計描述的補充。
D.專利授予或拒絕:如果審查員認可申請人答復的修改并確認設計符合所有要求,USPTO會授予專利。如果審查員仍然認為設計不符合要求,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3.?外觀專利收到審查意見的處理方法如果外觀專利申請在經過審查后收到了審查意見(Office?Action),申請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應對方法。
3.1?答復通知(Office?Action?Response)如果申請人收到的是非終駁回(Non-Final?Rejection),申請人可以根據審查員提出的問題做出答復。常見的答復方式包括:修改設計圖示:如果審查員認為設計圖示不清晰或缺乏必要的視圖,申請人可以對圖示進行修正和補充,確保圖示符合USPTO的要求。進一步的論證:如果駁回的原因是由于審查員認為設計不具備新穎性或非顯而易見性,申請人可以提供更多的論證材料。例如,可以引用其他設計專利或文獻來證明設計的獨特性。提交額外證據: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供額外的證據來支持其設計符合非顯而易見性的要求,例如提供專家證詞,強調設計的創造性和創新性。
3.2?請求面談(Interviews)申請人還可以請求與審查員進行面談(Interview)。面談是通過電話或面對面的方式與審查員討論案件,解答審查員的問題或解釋設計的獨特性。面談有時可以幫助雙方更好地理解案件,促進審查員的決策。
3.3 終審查意見應對上訴程序(Appeal?Process)or?遞交“連續審查申請”如果申請人在多次審查意見后仍然未能滿足所有要求,審查員會發出終審查意見(Final?Rejection),即終的駁回意見。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前面強調過外觀專利在遇到終駁回時,申請人不能通過遞交RCE來繼續推動審查程序。所以如果申請人對于終駁回不認可,通常有兩種操作:
a.可以通過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提出上訴。上訴程序是一個正式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提交上訴申請和上訴摘要,由專利審判委員會的法官重新審視案件,并做出終的裁定。
b.申請人還可以遞交“連續審查申請”(Continued?Prosecution?Application,?CPA?),即在放棄原始申請之前提交一個新申請,并要求USPTO對新申請進行審查。遞交的新申請將享有母案申請的優先權日。CPA從形式上來說和續案?Continuation?Application很相似,但?CPA要求母案必須被放棄,而續案并無此要求。因此,CPA可以看成是在外觀專利申請中對應于RCE的替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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