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共存同意制度
日本在2023年通過商標法修正案引入了商標共存同意制度,該制度的引入是為了解決在先權利沖突問題,允許在特定條件下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共存,從而為商標權利人提供更多的靈活性。如果申請人主張適用同意制度,則需要引證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并提交證明兩個商標不存在混淆風險的文件。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施行之日后提出的申請適用同意制度。在施行日期前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即使該申請在生效日期后等待審理也不適用于同意制度。對于通過共存同意制度同時注冊的商標,為了防止注冊后的混淆,日本制定了以下規定:
①如果一個權利人的適用可能損害另一權利人的商業利益,則要求在使用時附加適當的說明,以防止兩個商標之間發生混淆(防止混淆聲明)。
②如果一個權利人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使用與另一權利人的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任何人都可以請求撤銷商標注冊的審判。
02韓國商標共存同意制度韓國現行的商標法不允許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注冊與他人在先申請或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韓國引入了商標共存同意制度,減輕了注冊商標的不便,以及放寬對商標可注冊性的標準。韓國的共存同意制度也要求闡明雙方將如何避免商標引起混淆,若為相同商品服務上的相同商標,則不允許共存。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施行之日后提出的申請適用同意制度。在施行日尚未做出核準注冊決定的有效申請,也將適用共存同意制度。對于在施行前因在先權利沖突遭遇駁回的商標申請,如果申請人通過延期申請或現行提交復審的方式保持商標申請的有效性,爭取到在先權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文件,也可以適用此制度。對于通過共存同意制度同時注冊的商標,為了防止注冊后的混淆,韓國制定了以下規定:基于共存同意文件獲準注冊的在后商標,若權利人不正當使用該商標并引起了實際混淆,在先權利人可以撤銷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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