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什么大量使用公知常識?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節,審查員在判斷創造性時,是需要遵循“三步法”的:步驟1、確定接近的現有技術;步驟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步驟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 ? 其中,針對步驟3,《審查指南》明確了被認定為“顯而易見”的幾種情況:情況1、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技術詞典、技術?手冊等工具書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情況2、所述區別特征為與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例如,同一份對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情況3、所述區別特征為另一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
? ?不難發現,對于情況2和情況3,審查員需要檢索對比文件,并進一步結合對比文件來評述。這對于審查員來說是十分耗時費力的。但是,將區別技術特征直接評述為公知常識,則“省事”很多。有的讀者可能會問:“公知常識需要提供證據,也需要花時間查找,不是也一樣耗時費力嗎?”我們先來看看《審查指南》是怎么說的。《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節第(4)項規定了:“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的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應當是確鑿的,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審查員應當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或說明理由。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將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認定為公知常識時,通常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 ? 該規定采用的表述是“通常”,并不是“必須”。也就是說,審查員首將區別技術特征評述為公知常識時,是可以不提供證據的,若后續申請人提出異議,再提供。而若申請人后續并沒有提出異議,那么審查員也就不需要在該特征上浪費時間了。所以,比起情況2和情況3,審查員更傾向于采用情況1的方式,以公知常識為理由駁回區別特征的創造性。至此,部分讀者心里可能會萌生一個想法:“雖然審查員可以大量使用公知常識,但是應對起來也不難,畢竟申請人有權利要求證據,針對所有公知常識評述都要求證據不就行了?“也并非這么簡單。不能濫用要求證據的權利試想一下,若針對大量公知常識要求證據,會發生什么情況呢?首先我們要明白,專利申請的實審費用有限而且不高(一件發明專利實審費用為2500元,而且大量申請有費減),相應的,審查員被分配用于每件申請的審查時間也是很有限的。基于此,不難理解,若針對所有公知常識評述都要求證據,對于審查員來說并不公平,而且審查員也沒辦法在有限的時間內,針對眾多特征一一檢索出對應的證據。理解了這個背景,才能明白潛在的運行邏輯。簡單說,如果申請人不分青紅皂白,直接針對很多公知常識評述都要求證據,盲目加大審查員的工作負荷,審查員自然有應對措施。例如,審查員完全可以對這些要求置之不理,自說自話。又例如,審查員可以僅挑其中容易找到證據的特征來回應,而不理會其余要求。再例如,審查員可以拉出一大堆證據,但不具體說明。你就自己去找吧。雖然審查員不提供證據可能不符合審查指南的規定,但在申請人要求不合理的前提下,審查員不進行回應是能夠得到國知局內部支持的。畢竟,申請人的要求不合理,理虧的是申請人,審查員并不需要擔心不回應會有什么后果。
? ?而且,即使該申請“糾纏”到了復審環節,面對不合理的要求,國知局也可能依舊對其置之不理。雖然不認同國知局的復審結果,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和成本,并且打贏了官司也不代表申請能授權,仍然回到起點由國知局重新審查。試問,難道每個申請都折騰得起嗎?綜上可知,針對公知常識的評述,雖然申請人有權利要求審查員提供證據,但是也不能濫用要求證據的權利。否則審查員仍然可以不搭理你。相反,若申請人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審查員在有限的時間內能夠處理,那么審查員是有義務認真進行回應的。畢竟,審查指南有明確規定,申請人的要求也是根據審查指南合理提出的,若審查員不回應,確實會違反審查指南的要求,而且這也會影響審查意見的質量。
? ? 所以,迫于國知局內部的質控壓力,面對申請人的合理要求,審查員也往往會認真回應。而且,若面對申請人的合理要求,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均沒有給出證據,到了復審環節,申請人可以指出審查員沒有按照審查指南的要求提供證據,這反映了審查員的審查質量存在問題,從而可以提醒審查員重視申請人的合理要求。從我們的實踐看,在很多時候,如果你要求證據所對應的特征確實比較關鍵,確實不是很明顯的公知常識,審查員也是會認真回應,給出相應證據的。總地講,關于公知常識的潛在邏輯就是:內容太多,審查員不能全都檢索,很多時候根據主觀判斷,就說是公知常識(容易想到),這其實是個篩選過程;答復時應該選出關鍵的特征,要求審查員提供證據;如果要求合理,審查員往往會相應提供證據,這就是后續答復的基礎;如果濫用提供證據的要求,也沒什么用。?原創?知研團隊??免責聲明:版權歸原創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錯誤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免責聲明:當前頁為 專利審查背后的邏輯產品信息展示頁,該頁所展示的 專利審查背后的邏輯產品信息及價格等相關信息均有企業自行發布與提供, 專利審查背后的邏輯產品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由店鋪所有企業完全負責。世界工廠網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亦不涉及用戶間因交易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及法律糾紛,糾紛由會員自行協商解決。
友情提醒:世界工廠網僅作為用戶尋找交易對象,就貨物和服務的交易進行協商,以及獲取各類與貿易相關的服務信息的渠道。為避免產生購買風險,建議您在購買相關產品前務必確認供應商資質及產品質量。過低的價格、夸張的描述、私人銀行賬戶等都有可能是虛假信息,請您謹慎對待,謹防欺詐,對于任何付款行為請您慎重抉擇。
投訴方式:fawu@gongchang.com是處理侵權投訴的專用郵箱,在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請將您真實身份信息及受到侵權的初步證據發送到該郵箱,我們會在5個工作日內給您答復,感謝您對世界工廠網的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