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以往的專利侵權案例中,關于數(shù)值范圍的等同侵權案例并不多見。筆者收集了幾個案例,我們可以通過這些案例來一窺法院對數(shù)值范圍等同侵權判斷的把握方式。
? ?案例一:(2020)高法知民終1198號權利要求范圍:
? ?1.等離子體處理玉米種子及配套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等離子體處理種子的方法是:采用大連博事等離子體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DL-2型等離子體處理機,處理劑量為1.6-1.8A,處理兩次,種子流量為5.0-5.5kg/min,處理后8-12天播種。
? ?被訴侵權方案:種子處理劑量為2.0A。
? 法院判決:
? 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等離子體處理種子的方法是“處理劑量為1.6—1.8A,處理兩次,種子流量為5.0-5.5kg/min,處理后8-12天播種”,而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處理劑量為1.6-2.0A,處理兩次,種子流量為5.0-5.5kg/min,處理后6-12天內(nèi)播種”,故應視為專利權人已經(jīng)將處理劑量1.8A-2.0A、處理后6-8天內(nèi)播種的技術方案捐獻給公眾。專利權利人在侵權案件中不應將上述技術方案再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種子處理劑量為2.0A,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 ?案例二:2019高法知民終516號
? ?權利要求范圍:
1.一種空腹小密肋樓蓋,所述樓蓋包括柱、實心帶、帶鋼筋砼的實心密肋梁、帶鋼筋砼的面板和復合薄壁箱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復合薄壁箱體下端設有與所述空腹密肋樓蓋一次澆注成型的薄底板,所述薄底板為水泥沙漿與復合薄壁箱體底板復合而成的薄底板,所述復合薄壁箱體直接設置在現(xiàn)澆空腹密肋樓蓋模板上距離柱外緣200mm外,復合薄壁箱體底板與現(xiàn)澆空腹密肋樓蓋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間。
被訴侵權方案: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距離為15-17mm;
? ?法院判決:
? ?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采用“小于15mm”的限定,系對數(shù)值特征的明確界定。涉案專利說明書亦將包含該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描述成為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提供的技術方案的基本構思。因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會認為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特別強調(diào)“小于15mm”對技術特征的限定作用。雖然細微的距離差異不能顯著影響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但該差異應當已在申請人撰寫專利時考慮的范圍之內(nèi),其終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明確限定為“小于15mm”,意味著將大于或等于15mm的技術方案均明確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基于權利要求的公示性,權利人不能再在侵權案件中將已排除的技術方案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空心方箱底板與現(xiàn)澆混凝土空心樓板模板之間15-17mm的墊片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6“復合薄壁箱體底板與現(xiàn)澆空腹密肋樓蓋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間”構成等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 ?案例三:(2021)高法知民終373號
? ?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1.一種箱型橋梁的橋式盾構施工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下述步驟:(1)根據(jù)箱型橋梁的設計高度,在需要建設箱型橋梁的路段側進行基坑開挖;(2)根據(jù)橋梁的長度制作滑板;(3)根據(jù)設計要求進行箱型橋梁預制;(4)根據(jù)箱型橋梁高度、寬度制作盾構并進行盾構安裝;(5)根據(jù)需要對線路進行加固處理;(6)按子盾構掘進、中心土挖運、軸線測量、箱型橋梁頂進、頂進糾偏、線路養(yǎng)護的順序進行循環(huán)箱型橋梁頂進操作;(7)箱型橋梁頂進就位后恢復線路正常運行并拆除盾構;所述的盾構包括盾構母體和子盾構兩部分,盾構母體又包括墩柱、多榀主梁和盾殼,墩柱的柱寬為固定值1.05m、凈高與長按各孔剛架橋設計高度設計制作,分三層或四層,墩柱底為20mm厚鋼滑板與骨架焊接,每榀主梁高1.3m、寬0.6m,長與箱型橋梁外寬同,主梁安裝的中對中間距為1.2m,榀與榀間用I28#焊接后并與各墩柱焊接成整體鋼結構橋梁,墩柱與主梁連接成門字形或多門字組合形,盾殼由鋼板制作,分頂板、側板、包裹在主梁頂部與墩柱外側;子盾構的子盾構箱高度1.3m與主梁相同,按0.75m寬一格設置,其中出現(xiàn)一至二格異徑,在每格子盾構箱的上導梁中裝有一臺子盾構,而每臺子盾構中各配備30噸油頂2臺;前置的一榀梁下設置盾構爬升糾偏板,子盾構箱安裝在盾構母體的主梁前端,在各子盾構頂部后端連接著一條與其等寬度的減阻薄鐵板。
? ?被訴侵權方案:工程盾構機的墩柱柱寬1.06m
? ?法院判決:
? ?關于墩柱柱寬,涉案專利記載的技術特征為“1.05m”,與涉案工程盾構機的墩柱柱寬“1.06m”相差僅為10mm。雖然兩者在數(shù)值上并不一致,但如此微小的差距,對于大型盾構的墩柱來講,尚不足以導致實現(xiàn)的功能、達到的效果存在實質(zhì)不同。故在未提交證據(jù)證明10mm的差距導致被訴施工方法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存在實質(zhì)性差異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二者構成等同正確。
案例四:(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69號
? ?權利要求范圍:
? ?1.?1.一種新型汽車彈性方向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汽車彈性方向盤套是由塑料或硅膠一體壓注成型的環(huán)形套體,在所述環(huán)形套體的套接口處設置有上下防脫落條,在所述環(huán)形套體的外表面設置有彈性防滑花紋,在所述環(huán)形套體的內(nèi)表面設置有彈性防滑格紋,在所述環(huán)形套體的套接口處設置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感應凸點;所述新型汽車彈性方向盤套的外圈彈性范圍直徑為33CM~46CM。
被訴侵權方案:被訴侵權產(chǎn)品彈性范圍直徑33.4CM-46CM
法院判決:
? ?本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短直徑為33.4CM,與本案專利限定的短直徑33CM非常接近。在此前提下,只要本案專利直徑高值在被訴侵權產(chǎn)品直徑高值之內(nèi),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彈性直徑范圍就落入本案專利限定的范圍。因此,被訴侵權產(chǎn)品彈性范圍直徑33.4CM-46CM的技術特征,與本案專利彈性范圍直徑33CM-46CM的技術特征構成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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