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和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明確界定了現(xiàn)有技術和現(xiàn)有設計的定義。這一定義是專利審查、專利無效訴訟等法律程序中判斷技術或設計新穎性的重要依據。其中,“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是核心標準,這意味著在專利申請日之前,技術或設計必須已經為公眾所知悉,無論是通過出版物、公開使用還是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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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朋友圈與現(xiàn)有技術的關系:?
? ?隨著社交媒體的發(fā)展,微信朋友圈已成為商家和企業(yè)展示、宣傳和銷售商品的重要平臺。在專利無效訴訟中,微信朋友圈公開的信息被越來越多地用作證據。然而,微信朋友圈的公開形式、目的和范圍多樣,直接影響其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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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是否屬于技術公開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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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微信朋友圈公開的信息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關鍵在于該信息是否處于社會公眾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tài)。這需要綜合考慮微信朋友圈的自身特點、用戶情況、發(fā)布內容、是否存在推廣宣傳的目的以及持續(xù)發(fā)布的情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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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連續(xù)性和相關度:如果朋友圈中發(fā)布的內容具有較強的商品推廣銷售意圖,可以推定其主要受眾為對商品銷售、購買有較強意愿的主體,這類主體對商品信息的傳播擴散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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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范圍:如果綜合考慮用戶發(fā)布信息的情況可以預見具有較廣的傳播范圍,則可以認為該產品從發(fā)布之日起就處于社會公眾想獲得即能夠獲得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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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與商品信息的區(qū)分:如果朋友圈公開的內容僅屬于個人信息,或者相關信息的展示不足以確認其存在廣泛傳播的可能性,同時沒有公開銷售的行為和意思表示,也沒有明示或默示地希望好友轉發(fā)的意愿,則不能認為已經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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