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針對單一來源異議被駁回,可以再次異議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被“質疑”應該怎么辦?多次招標都是同一供應商滿足參數要求,可變為單一來源嗎?……17個關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問題,為您解惑。
問:供應商針對單一來源異議被駁回,可以再次異議嗎?
答:不可以。實務當中,當補充論證意見認為異議不成立時,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論證意見不認可,經常再次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異議。此時,作為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不必再次組織專家論證,因為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已經將專家論證意見、異議意見、補充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根據情況去至終決定是否批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反復提出異議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只有一次異議機會,而且必須在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期內提出。(許昌東恒標書設計公司//許昌標書制作)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問: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被“質疑”應該怎么辦?
答:單一來源沒有質疑、投訴,供應商只能在公示期間提出異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九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第四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軟件升級服務可以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嗎?
答:要看具體情形是不是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單一來源采購的規定。“只能從單一供應商處采購”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單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問:向本區域僅有的一家民營博物館購買服務,可采用單一來源嗎?
答:博物館的服務具有本地化特點,該地域僅有一家博物館,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
問:體育器材需要添購服務配套,可用單一來源嗎?
體育器材采購項目,中標供應商為A 供應商,產品使用不到1年,免費質保期為3年,采購人需要遷移部分器材,遷移預算未超過合同金額的10%采購人能否與A供應商就遷移器材,在原合同基礎上,簽訂補充合同?
答:采購人需要遷移部分器材,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服務配套的要求,且遷移預算未超過合同金額的10%。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從原供應商處添購遷移器材服務。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
問: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擬定的供應商是否可以為聯合體?
答: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實踐中,也存在一種情形:如果單一來源采購的標的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供應商組成聯合體才能提供的,又無法或不允許分包的情況下,是可以將聯合體作為供應商的。如:房屋屋頂使用特殊材料,全國只有一家供應商生產這種材料,但這家企業不能施工,只能再找一支施工隊伍組成聯合體作為單一供應商完成項目。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
問:單一來源采購文件需要寫明所需貨物的品牌和型號嗎?
答:可以。因為已經明確了向誰采購、采購什么,寫明品牌和型號對其他供應商都沒影響了。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問:多次招標都是同一供應商滿足參數要求,可變為單一來源嗎?
答: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可以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具體標準可參考《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 號)第十條規定或者本地方一些規范性文件規定。
法律依據
《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號)第十條 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要求提供有關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在采購網發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二)預算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沒有供應商質疑的說明材料;(三)評標委員會或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問:單一來源采購是先找專家論證再上網公示嗎?
答:是的,先找專家出具論證意見然后在上網公示。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按照要求,“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單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是公示必須載明的內容。因此,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應由相關專家出具論證意見,然后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媒體上公示。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四)擬定的單一供應商名稱、地址;(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單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問:單一來源論證通過價格協商失敗,也無法申請更多資金,怎么辦?
單一來源方式論證通過,也獲得了財政部門的批準,但在之后的協商中,供應商對預算價格無法接受,協商失敗,采購人也無法申請更多資金,怎么辦?
答:如果公示和財政部門的批準均已通過,但在協商過程中無法與單一來源的供應商就成交價格達成一致,采購人也無法申請調整采購預算,則只能采取以下方法來解決問題:(1)適當降低或調整采購條件或要求,引入新的競爭者,改單一來源采購為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采購。(2)適當調整采購范圍或降低伴隨服務的要求,降低單一來源供應商的成本支出,進而與其就采購價格達成一致。(3)取消采購項目,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八條。
問:單一來源是否需要做單一來源采購文件?
答:應編制單一來源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屬于要約邀請,供應商響應文件屬于要約,政府采購的要約邀請、要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沒有要約邀請文件,供應商無法響應提出要約。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八條。
問:單一來源論證專家可以是采購單位的人員嗎?
答:《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 號)第六條規定,提供單一來源論證意見的專業人員,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是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可參考。
法律依據
《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號)第六條 預算單位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在進行單位內部會商前,應先組織3名以上專業人員對只能從單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理由進行論證。專業人員論證意見應當完整、清晰和明確,意見不明確或者含混不清的,屬于無效意見,不作為審核依據。專業人員論證意見中應當載明專業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職稱、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碼。專業人員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
問:單一來源采購協商專家也要到財政部門專家庫抽取嗎?
答:不一定非得在財政部門組建的評審專家庫抽取。需要注意的是: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中,采購人即便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也是作為專業人員與供應商進行協商,并不是政府采購的評審專家,沒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評審權,不進行評審(如符合性評審、價格評審等)。因此,被抽取的“專家”無權決定是否成交。(許昌東恒標書設計公司//許昌標書制作)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一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問:單一來源論證3名專家中,可以有1名法律專家嗎?
答:現行法律制度對參加采購文件論證、評審專家人數并沒有提出統一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原則上評審小組人數應為3 人以上單數。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一條。
問: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有類似開標、唱標環節嗎?
答:沒有,也沒有必要。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一條。
問: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用單一來源需要公示、報批嗎?
答:不需要。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明確,山西財政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可否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請示》(晉財購﹝2015﹞1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單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此類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無需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媒體上公示。
問:單一來源采購需要發布成交公告嗎?
答:需要發布。所有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結果都應當在**媒體公告。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4號)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五)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及單一來源采購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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