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Labelling of Hazardous Art Materials Act,簡稱LHAMA,16 CFR 1500.14(b)(8)),是一項對輸美藝術材料影響非常大的重要法令。
LHAMA已于1999年生效,規定凡是在美國市場銷售的藝術材料都必須按照該法案的要求進行慢性毒性的評估,這些藝術材料中包括蠟筆、鉛筆、粉筆、墨水、膠水、顏料、畫布等常見的文具用品。法令規定從事評估的毒理學家須經過美國毒理學家協會(ABT)的認可。藝術材料的生產商或再包裝銷售商應向ABT毒理專家提供藝術材料的成分配方,來分析其是否會產生慢性的對健康不利的成分。為執行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LHAMA),美國消費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于1992年10月9日簽發法例,將ASTMD4236核定為LHAMA的強制執行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關于藝術材料標簽的法律15 U.S.C. 1277及其實施法規16 CFR 1500.14 (b)(8)(中文版)中,都引用了ASTM D4236標準。
對于藝術材料的界定,1995年2月13日,CPSC簽發了一份法律文件對藝術材料作了定義:
以下的一些產品不能違反LHAMA的規定。
(1)可作一般用途而不一定只用于藝術的鉛筆、鋼筆、嘜頭筆、粉筆等;
(2)藝術創作使用的附助工具和裝置;
(3)表面材料,如染了顏色的書和帆布。
然而,是否定義為藝術材料并不僅僅依賴于產品本身,CPSC在判定是否藝術材料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包裝、市場擁有量及銷售地區等。
另一方面,從1995年8月13日開始,不管油漆、蠟筆、彩色鉛筆、膠水等作為藝術品、工藝品、模型或收藏品的一部分銷售,還是單獨銷售,只要他們可用于藝術、工藝、模型或收藏品上,CPSC就會對他們執行LAHMA的要求。
在被認可的ABT毒理學家對藝術材料進行評估之后,如果產品具有潛在的引起不利健康的慢性毒害,LHAMA規定必須作出以下的標識:
(1)有一個警告詞
(2)潛在危險的表述
(3)慢性危險成分名稱 ’
(4)安全處理說明
(5)過敏成分名稱
(6)健康信息資料的獲取途徑
(7)如果必要,補充文件內應加上更詳細的技術數據
即使藝術材料不帶有慢性毒害,也要在包裝及產品上印有“Conform to ASTM D4236”的標志,使消費者清楚他購買的產品是符合要求的。
美國是藝術類產品的輸出主要目的國,而且許多玩具及兒童用繪畫材料均可劃歸LHAMA的管制范圍,因此,開展LHAMA測試是這一類玩具藝術類材料所必須滿足的要求。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的部分實驗室多年前就已經開始開展這方面的測試工作以支持我國玩具藝術類產品的出口,由于LHAMA測試要求是經美國ABT認可的毒理學家進行測試,因此測試費用昂貴,測試周期也較長,對一些實力不強的中小企業影響較重。
專業毒理師著手藝術材料毒性標識法案(LHAMA/ASTM D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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