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好友總是對自己的文章不滿意,常常寫了兩三千字又都刪掉了,覺得表達不夠有新意的話,文字不好意思見人。但我認為,寫出錦繡文章固然好,但人間的道理就那么多,那些真的、美的、善的東西,就算是多重復幾次,也是有意義的。因為不讓真理、常識持續占領陣地的話,謠言和謬論就更加大行其道。
作為普法者,我只是反復強調基礎知識點,真是毫無新意。我一直用這句話鼓勵自己:你以為人人都知道的事,可能有一億人不知道。比如這個問題:為什么有的商標申請在初步審查時駁回了,在駁回復審中又予以初步審定了?同是商標局在審查,區別咋就這么大呢?我想,理解這個問題的人,肯定不會超過零點零一億。
舉例說明。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36255089號商標駁回復審案為例。商標局初步審查時,認為這件商標和第22502691號商標及第8773684號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駁回申請。騰訊公司選擇了駁回復審。
復審時,騰訊公司提交了在公司簡介、申請商標來源及簡介、媒體報道材料等證據。
商標局評審部門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騰訊乘車卡”和圖形構成,與兩件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尚可區分,共存不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案情看起來挺簡單的,就是關于相同近似商標的判斷。初審部門和復審部門做出了不一樣的結論,說明兩個案件的審查員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不同。復審部門是獨立審理案件的,并不受初步審查結果的影響,也就是說,雖然同屬于商標局,但工作是“各干各的”。
產生認識不同的原因是多樣的。一個方面是商標近似的判斷很復雜,兩個程序中審查的因素發生了變化,復審比初審可以考量的因素更多。大部分情況下,初步審查時只根據標識本身判斷,而復審時增加了新的因素:申請人使用商標的理由和使用情況,多一些考量因素自然判斷的結論也更符合實際。
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認人和人的認識是有差距的,而且現實情況也是初步審查部門新審查員較多,復審部門老審查員較多。而且商標近似判斷,審查員確實有著一定幅度的主觀裁量權。比如我就一直認為,兩商標在文字完全不同的情況下,圖形有所差別,普通公眾就不太可能把二者混淆誤認,不應該構成近似商標。比如本案中的三件商標、、,彼此都不應該判斷為近似商標。但是初審審查員就認為近似,而且不僅這一件,商標文字不同圖形接近的類似情況,判定為近似商標的情況多次看到。
這說明判斷商標近似的思路不同。不管商標局如何地努力要統一審查標準,但起碼從這件商標案可以看出,這標準還是沒有統一起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這個人和那個人總是會有差別。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能選擇的就是復審,如騰訊公司做的一樣,用盡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換個角度想想,如果初步審查都能一審“正確“,法律就不會設計復審的程序了,正因為是人就會有”主觀性“,才給了當事人更多的后續救濟渠道。還有就是,連騰訊這樣大公司的”騰訊XX“商標都在初步審查時駁回了,說明這主觀性也”不帶偏見“,是一視同仁的。小企業的朋友們也就不要認為審查員有什么不當的傾向性了。至于個別人認為駁回商標申請是為了收取復審費,那就更不符合現實,復審費直接到國庫了,和審查員什么關系也沒有。
毫無疑問,每個人都應該以求**的心態對待自己的工作,但人的能力、認知都是有局限的,良好的制度設計是克服這種局限性帶來的問題的一個重要辦法。作為權利人,要有這樣的意識,合理而及時的用好程序來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來源:張月梅的商標文作者:張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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