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泥固體廢物檢測化驗 13112792839微信同號
檢測項目
■ 土壤、固體廢棄物
水分、pH、鉛、鎘、汞、砷、銅、鋅、鎳、鉻、硒、、陽離子交換量、有機質、有機碳、全氮、全磷、鉀、鈉、水解氮、有效磷、速效鉀、銨態氮、氨氮、硝態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全鹽量、水溶性鹽總量、鉀離子、鈣離子、鈉離子、鎂離子、氯離子、硫酸根、碳酸氫根,碳酸根、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鹽、顆粒組成(機械組成)、微團聚體組成、容重、硅、燒失量、有效硫、有效硅、有效硼、有效態鋅、錳、鐵、銅、交換性鈣、鎂、交換性鉀、鈉、交換性鹽基總量、鹽基飽和度、碳酸鈣、石油類(礦物油)、硫化物、揮發酚、氰化物、氟化物、六價鉻、氡、鐵、錳、鈣、鎂、鋁、鋇、鈷、銀、鉬、銻、釩、硼、苯并(a)芘、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有機磷(,二嗪磷 ,異稻瘟凈,溴硫磷 ,)等


■ 污泥
污泥含水率、pH值、鎘、汞、鉛、鉻、砷、鎳、鋅、銅、硼、礦物油、酚、氰化物、有機物總量、總堿度、總氮、總磷、總鉀等
相關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
3.《場地環境評價導則》(DB11/T656-2009);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08)87號);
5.《關于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9號);
6.《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生態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
7.《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
8.《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原環保總局環辦(2004)47號);
9.《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環發(2008)48號);
10.《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國發(2011)42號);
11.《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號);
12.《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66號);
13.《廣州市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修復,效果評估文件技術要點》(穗環辦(2018)173號);
14.《污染場地術語》(HJ682-2014);
15.《場地環境調查技術指導(發布稿)》(HJ25.1-2014)(HJ25.2-2014)(HJ25.3-2014)(HJ25.4-2014);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17.《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
18.《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
19.《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試行2004);
20.《環境檢測分析方法標準制定技術導則》(HJ/T168-2004);
21.《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2014);
22.《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2017年第72號);
2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24.《土壤重金屬風險評價篩選值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
25.《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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