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認證需求的條件:
申辦者在辦理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前,應是取得了"工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核準"或已有營業執照的企業, 符合《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一)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五)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并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說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范圍: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四)**制造技術
(五)**航天技術
(六)現代農業技術
(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海洋工程技術
(十)核應用技術
(十一)與上述十大領域配套的相關技術產品。
二、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 封面
2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申報材料一覽表
3 高新技術企業審批表
4 高新技術企業批準書(封面)
5 主要登記項目
6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登記表
7 股東意見簽署單
8 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9 知識產權證明
10 目技術文件(必備其一):設計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技術合同
11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
12 高新技術企業專職科技和管理人員名單
13 專職人員(含法定代表人)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復印件
14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5 企業章程復印件
16 統計財政初始登記表
三、注意事項:
申請通過以后,請按照網上要求準備相關文件,補充有關簽字、加蓋公章,連同相關附件一律按A4紙張大小,一式一份裝訂成冊,另攜帶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的兩份復印件,辦理有關手續。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