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律快車小編獲悉,上海市版權局26日在滬發布2012年度上海十大版權典型案件時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件。兩名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的職工將單位告上法庭,認為自己應享有“葫蘆娃”角色造型形象的著作權。最終,法庭對兩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在該“胡某、吳某訴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中,原告胡某、吳某訴稱,兩原告系被告職工,兩原告為“葫蘆娃”角色造型形象的原創作者。角色造型美術作品先于電影而存在,可以獨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權,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蘆娃”形象的著作權也應歸兩原告所有。兩原告從未利用被告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涉案影片的分鏡頭臺本,該作品屬于一般職務作品,在雙方未就著作權進行約定的情況下,“葫蘆娃”角色造型形象的著作權應歸兩原告所有。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系列剪紙動畫電影中“葫蘆娃”(即葫蘆兄弟和金剛葫蘆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創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所有。
被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辯稱:涉案影片的攝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完成的,當時著作權法尚未頒布,雙方不可能簽訂合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系爭角色造型是由兩原告等人繪制草稿張貼于攝制組內,經組內人員集體討論修改,最終由廠藝術委員會審定,作品的創作系在被告領導下,體現法人的意志,并由法人承擔責任,系法人作品,原告已從被告處獲得報酬和獎勵。
此外,影片中的“葫蘆娃”形象是連續的、動態的,角色造型不可以脫離影片單獨使用,即使可以單獨使用,也應由被告享有著作權,這樣更有利于動漫產業的發展。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民事判決,對兩原告請求確認“葫蘆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創美術作品著作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兩原告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于2012年3月30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專家點評道,本案緊緊圍繞當事人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要求獲得24年前電影作品中單個作品的著作權和依據目前有關動畫形象商業化授權的社會現實,要求獲得法無明文規定的動畫形象著作權兩項利益訴求,既回溯到作品創作當時的特定語境,從宏觀的時代背景、歷史條件和微觀的規章制度、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兩個層面進行辯法析理,又引用外國法有關形象權法律特征的相關內容,從民法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作出了很好的回應。
王甲甲/Tony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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