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數碼照片也構成侵犯著作權?近日,法律快車小編了解到,在深圳的兩家婚紗攝影公司就為此打起了官司。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為什么別人的婚紗照也能構成侵犯著作權?請看下文報道。
深圳市XX新娘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新娘)在楊梅坑、鹿嘴山莊拍攝的10張婚紗攝影作品,被深圳市ABC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用在了“**團購網”發布的婚紗攝影團購項目中。原告XX新娘認為被告ABC使用其攝影作品的行為未經其許可,侵犯了其對婚紗攝影作品的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款項共計81064元。
一、原告提供證據
原告為證明其享有涉案10張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提交了四部分證據:
1.數碼照片光盤,數碼照片光盤的內容為10張攝影作品,均為RAW格式,經安裝在庭審電腦中的“ACD程序”解讀,在“查看屬性”的界面中顯示了涉案攝影作品的創建時間、大小、機身序列號等信息;
2.《模特肖像拍攝及許可協議書》,證明原告聘請模特拍攝婚紗攝影,明確了拍攝時間,并且約定由原告享有所拍攝作品的著作權;
3.與攝影師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了攝影師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原告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圖像作品,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于原告享有;
4.相機一臺,經當庭拍照、庭后提取存儲卡照片的信息,可以確定該相機的機身序列號為-176AAAAAA,涉案照片中有5張照片是用該相機拍攝。庭審中,攝影師及模特出庭作證,陳述和指認了拍攝照片、攝影師、拍攝工具、拍攝時間。
被告認為,原告不享有涉案照片的著作權,并提交了一張光盤作為反證,該光盤中有10張照片與被控侵權照片相同。經安裝在庭審電腦中的“ACD程序”解讀,上列照片均為JPG格式,照片的創建時間均晚于原告主張權利的照片,照片容量均小于原告主張權利的照片。
二、原告優勢明顯
*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由該規定可知,民事訴訟中,在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的基礎上,明顯優勢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享有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理由如下:原被告均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數碼格式,但原告提交的作品均為RAW格式,創建時間均早于、作品容量均大于被告提交的數碼格式。如無相反證據,可以認定原告提交的10張RAW格式作品為涉案攝影作品的原始格式。原告提交了拍攝的工具之一,經核實,原告主張權利的攝影作品中有5張拍攝于該部相機,且相機的型號、生成的作品格式均能與原告提供的攝影作品原始格式互相印證。原告與模特簽訂的拍攝協議、與攝影師簽訂的勞動合同、兩位攝影師及一位模特的當庭陳述與指認,均與原告的主張事實互相印證。
三、被告構成侵權
被告在**團購網站中發布的團購項目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權利的攝影作品。被告未經許可或授權,將原告享有權利的作品發布在網絡環境中作商業性使用,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同時主張被告侵犯了其對攝影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訴請被告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首先,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表權為一次性權利,根據庭審查明事實,原告已于庭審中自認其已將涉案照片上傳至自身網站,使得作品處于不特定人可通過正當途徑獲取的狀態,原告對涉案作品的發表權已經用盡,被告不構成對涉案照片發表權的侵犯。其次,根據原告提交的與攝影師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原告和證人(攝影師)的陳述,涉案照片均為職務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署名權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其他權利。
據此,涉案照片的署名權由相應的攝影師享有,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署名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再次,原告認為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的社會評價及商譽造成影響,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所以,原告請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四、法官點評
福田法院知識產權庭周蓓法官認為,現代攝影技術的發展給攝影作品權利人的認定提出了新問題。數碼相機的普化,弱化了傳統底片在認定著作權人中的角色。數碼照片的著作權人應當如何認定?
本案中,原被告均提交了攝影作品的數碼格式,根據專業軟件讀取的信息,原告提交的RAW格式創建時間均早于、作品容量均大于被告提交的IMG格式。與傳統照片相比,數碼攝影作品便于修改與傳播,在反復使用之后,照片參數會發生變化,但是照片的容量只可能減少不可能增加,這是判斷原始照片最為直觀的方法。并且與IMG不同的是,RAW文件記錄了數碼相機傳感器的原始信息,同時也記錄了由相機拍攝所產生的一些原數據,包括metadata,如ISO的設置、快門速度、光圈值、白平衡等。RAW格式未經處理、未經壓縮,因此也被形象地稱為“數字底片”,著作權人持有RAW格式的數碼照片比持有IMG格式更具說服力。
另外,與攝影作品的數碼格式互相印證的其他證據,也是判斷著作權人的重要因素,例如物證中的攝影器材、人證中的攝影師及模特。如同人的身份證一樣,智能攝影器材在出廠時就被賦予**的序列號,它所攝影的照片均會**記錄這個信息,標識出處及來源。攝影師及模特是數碼照片的參與者,他們對拍攝作品、拍攝器材、拍攝時間的指認,是認定著作權人的有效佐證。
王甲甲/Tony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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