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閱讀到一本好書,是否可以不經作者的同意私自分享給好友?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之一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下文,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有關案例之擅自將作者的代表作上傳網上的侵權案。
【案情】
韓某稱其在某文庫中發現多個網友將其代表作《像XXX飛馳》(簡稱《像》書)上傳至百X公司的某文庫,供用戶免費在線瀏覽和下載。
韓某在多次致函百X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而百X公司消極處理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百X公司立即停止侵權、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關閉某文庫,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5.4萬元并承擔相關費用。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對《像》書享有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百X公司為網絡用戶上傳、存儲并分享《像》書文檔的行為提供了幫助,對韓某就《像》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造成損害。百X公司的幫助行為為《像》書侵權文檔的廣泛傳播提供可行性和便利條件,其行為與韓某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百X公司明知某文庫中的《像》書文檔侵權,但結合某文庫的客觀現狀、韓某及《像》書的知名度、韓某與百X公司就某文庫引發糾紛及百X公司對侵權行為的預見水平和實際控制能力等因素,對因顯而易見應當知道的侵權文檔,百X公司未予履行更高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據此,判決百X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9800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
【點評】
某文庫自2009年開設以來,圍繞著作權問題一直糾紛不斷。該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就某文庫中存在大量作家作品而與百X公司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的典型案件。該案的裁決既積極鼓勵企業技術中立與發展,也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做到明法析理。
在雙方當事人知名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的情況下,此案對其他作家的后續維權工作具有參考借鑒意義。
本案的審結預示,在互聯網盛行的時代,各方利益主體自覺維護和劃定權利和義務邊界是極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網絡技術成果時,亦要注重加強對知識產權新客體的保護。
相關知識拓展:
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
1、著作權侵權行為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
2、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45條和第46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于著作權侵權行為。
3、著作權侵權行為須具備的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4、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特征
(1)侵權對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3)侵權行為表現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4)侵權形式的多樣性。
王甲甲/Tony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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