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一度備受關注的《梅花烙》被《宮鎖連城》的電視劇劇本侵權的著作權糾紛案日前二審開庭,《梅花烙》真的被侵權了嗎?《梅花烙》的作者瓊某認為于某未經許可擅自采用原告文字作品核心**情節進行改編,創作電視劇本《宮鎖連城》,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目前,該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下文,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案情:
瓊某是小說、劇本《梅花烙》的作者,瓊某認為:于某未經許可擅自采用原告文字作品核心**情節進行改編,創作電視劇本《宮鎖連城》,被告湖南某公司等四家公司共同攝制了電視連續劇《宮鎖連城》,侵害了原告作品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改編權、攝制權,請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北京三中院在一審判決中,采用了“情節相似”來判定著作權侵權,把具體到一定程度的情節設計作為小說、劇本等文字作品相似性判斷的核心內容,經比對,認定有9處情節構成實質性相似,21處情節排布及推演過程基本一致,故五被告構成侵權。
案例分析:
法院一審認為,虛構題材不同于真實歷史題材的作品,作者可以有較大創作空間,即便對于同類情節,不同作者創作的差異也會比較大。具體到本案中,不可否認文學作品中難免有借鑒情形,但該案中所涉及的《梅花烙》作品,不論是劇本、小說還是電視劇,于某所使用的人物設置、人物關系等,超越了對瓊某作品合理借鑒的邊界,并且《宮鎖連城》劇情橋段過多地“借鑒”了《梅花烙》,屬于侵權抄襲。
根據電視劇《宮鎖連城》獲利情況,以及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于對著作權的侵權。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于某編劇的《宮鎖連城》明顯侵犯了瓊某的《梅花烙》著作權。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宮鎖連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編權和攝制權,并判令于某及湖南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瓊某500萬元,于某向瓊某道歉。按照一審的判決,于某編劇的《宮鎖連城》基本情節等是典型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還侵害了作者本身的人身權。
日前,關于《梅花烙》被侵權一案二審在進行中,該案爭議的焦點放在了《宮鎖連城》的21橋段是否抄襲了《梅花烙》。
針對瓊某提出的侵權橋段,于某律師稱這些都屬于特定場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達,不受著作前法保護,強調于某的《宮鎖連城》是獨立創作。并羅列了瓊某提到的21個橋段在其他文化影視作品中也出現過,包括《西游記》、《紅樓夢》、《魯迅新婚之夜與妻子同房未同床傷心流淚》、《京華煙云》、《璀璨人生》等。并現場播放其他電視劇中的“偷龍轉鳳”橋段,證明該題材在很多電視劇中都有使用。
原告為此提出了將作品的情節進行對比,對比中發現被告所舉的其他電視劇,卻沒有像《梅花烙》和《宮鎖連城》那樣有對應。
二審法官認為:《梅花烙》被侵權一案中,被告的《宮鎖連城》劇本及電視劇實質性整體改編了原告的小說及劇本《梅花烙》,《宮鎖連城》現有的人物設置、人物關系、重要情節及情節串聯整體的創作表達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原告作品,是原告作品的主要創作表達,據此可以認定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中被使用的程度較高。
在此情況下,如果被告未經許可所實施的侵權發行行為得以繼續,將實際上剝奪原告對于其作品權利的獨占享有,并實質阻礙或減少原告作品再行改編或進入市場的機會,有違公平原則。
本院認為,權利人合法有據的處分原則應當得到尊重,只有當權利人行使處分權將過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關聯方合法權益時,才能加以適度限制,以保障法律適用穩定性與裁判結果妥當性的平衡。而基于本案中被告的過錯及侵權程度、損害后果、社會影響,應判令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發行與播出為宜。
最終二審判決《宮鎖連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編權,認定其人物關系及情節來源于《梅花烙》,令其停止傳播,賠償原告500萬元。
《梅花烙》侵權一案以瓊某勝訴告終。
關于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的知識拓展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于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于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王甲甲/Tony Wang
:
QQ:2574439638
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東環路萬寶商業廣場2幢6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