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刑事辯護律師-劉德高律師(咨詢--),原在省高級法院、市中級法院工作,律師刑事辯護十余年,有專業的刑事、民商事審判經驗、刑事、民商事代理經驗,在公安、檢察院、法院擁有良好的廣泛的司法系統人際關系。網址:?。主要從事山東省**人民法院刑事二審、再審案件的刑事辯護、民事、商事案件的訴訟代理,特別是死刑辯護,及17個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一審、二審上訴、再審案件的刑事辯護,民事、商事一審、二審上訴、再審案件的訴訟代理。專注于侵犯人身犯罪,侵犯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經濟犯罪、職務犯罪、企業高管犯罪等領域的刑事辯護,及房地產糾紛、建筑工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產糾紛、商品房買賣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事糾紛等案件的訴訟代理。已承辦了國內及山東省內2000余件重大、復雜、疑難刑事案件。
6.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根據上述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
7.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根據上述規定,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得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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