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歲的趙曉麗(化名)與丈夫王大民(化名)已于2008年11月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王大民應支付雙方婚姻期間共同債務分割后應承擔的份額,但王大民至今分文未付。趙曉麗無奈上訴法院。
【爭議】
趙曉麗認為,根據離婚協議約定,女兒王璐璐由媽媽趙曉麗撫養,爸爸王大民承擔相應的撫養費;建行貸款109000元及其他欠款合計149000元由雙方各半承擔,因建行貸款由趙曉麗歸還,故王大民應于2008年12月25日支付14500元,2009年12月25日支付20000元,2010年12月25日支付20000元;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三套歸女兒王璐璐所有,其中聯建房由王大民居住,商品房由趙曉麗居住,但雙方對上述房屋無處分權。
王大民辯稱,在離婚協議中涉及的三套房屋雖約定了贈予女兒,但至今未辦理過戶、轉移占有手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聯建房應當由王大民居住使用,但是其中的部分房屋被前妻趙曉麗擅自出租給他人,侵害了他的權益。所以對離婚協議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應當重新確認,請求法庭駁回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支持趙曉麗的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曉麗與王大民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對債務的分擔約定明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王大民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逾期不付,應賠償對方相應損失。王大民認為其居住的部分房屋被趙曉麗擅自出租給他人,租金收益應抵消其欠債務,法院不予支持,因為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三套房屋贈予女兒王璐璐,以王璐璐為出租方與他人簽訂租賃協議并無不當,趙曉麗收取租金后以女兒名義存入銀行及投資已足以證明她未將該款用于自身。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王大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曉麗人民幣34500元,延期利息2508.97元,二項合計37008.97元;于2008年12月25日支付原告沈麗萍人民幣20000元。本案受理費1225元減半收取612.50元,由王大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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